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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 案        号(2018)粤5321民特5号
  • 审理法院新兴县人民法院
  • 案        由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 案件类型民事
  • 文书类型判决书
  • 裁判日期2019.08.16
  • 审理程序其它
文书特征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人

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标题

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5321民特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所地: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 负责人:冯佐阶,该村民小组组长。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达煜,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审请,请求:1.认定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 74)的存款为无主财产;2.认定云浮市社会保障卡(卡号:62 78,姓名:冯康乾,社会保障号码:4****************8)的保障金存款为无主财产;3.上述两项财产,判令归申请人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的冯康乾,男,于1942年7月9日出生,于2017年12月11日死亡。冯康乾生前属于“五保户”,供养形式为分散供养,实际上是由申请人供养,支付其生活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在其去世后也是由申请人负责料理后事,包括出资购买墓地,支付殡葬等费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上述请求事项中的两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令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冯康乾,男,于1942年7月9日出生,是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村民。冯康乾的父亲冯五叔于1975年4月6日去世、母亲冯五婆于1980年4月3日去世、妻子陈月霞于1965年7月8日去世、儿子冯老海于1977年8月11日去世。新兴县民政局于2014年1月3日向冯康乾发放了《广东省供养证书》,冯康乾生前享受五保户待遇。冯康乾于2017年12月11日去世,其丧葬事宜由申请人操办,申请人为此支出殡葬服务费2100元、安葬费28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冯康乾去世后,遗留有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 74)的存款和存于云浮市社会保障卡(卡号:62 78,社会保障号码:4****************8)的存款。申请人认为因冯康乾无法定继承人,亦未留下遗嘱,其生前存于上述银行卡的存款应归申请人集体所有,遂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前述的银行卡的存款为无主财产并判令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经查询,截至2018年7月17日,冯康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的银行卡(卡号:62 74)的账户存款为0.35元;冯康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的银行(卡号:62 78)的账户存款为1887.43元。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在新兴县 镇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于2018年8月10日将申请人申请财产无主认领的信息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冯康乾生前是申请人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村民,申请人对冯康乾生前尽了供养义务,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亦由申请人操办,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冯康乾遗留存于银行卡的账户存款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的银行卡(卡号:62 74)的账户存款为无主财产。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的银行(卡号:62 78)的账户存款为无主财产。 三、上述两项财产的账户存款,收归申请人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振昌 人民陪审员 梁道海 人民陪审员 翟泰金

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 伍彦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和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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