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振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名誉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标题
张华振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名誉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陕民申61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华振。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光大大厦)。 负责人:廖伟煜,该分行行长。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妮,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华振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4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前审经过
张华振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信用卡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审查不严,导致他人冒用申请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其过错与给申请人造成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二、银行对申请人是否本人签名审查不够严格,给冒签冒领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停止名誉侵权行为,消除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逾期未还款不良信用记录,被申请人承担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4527元,承担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 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报送逾期欠款信息,报送的是真实的欠款记录,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相对封闭的,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不会在不特定的人群中传播,不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本案申请人办卡申请资料、预留信息、刷卡交易记录等均与其存在高度关联,能够表明涉案信用卡由申请人实际使用或对此完全知情。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民事案件,如果申请人否认办卡,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清涉案信用卡的真实情况。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报送的信息源于张华振名下涉案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张华振名誉权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并不造成张华振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张华振名誉受损的后果。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华振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小凤 审判员 王晓平 审判员 张树禄
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 罗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