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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 案        号(2019)鲁1502民特22号
  •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案        由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 案件类型民事
  • 文书类型判决书
  • 裁判日期2020.03.20
  • 审理程序其它
文书特征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人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标题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鲁1502民特22号

当事人

申请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朱老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合民,镇长。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前审经过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位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西四李村中部路北现存一处房屋残垣(状元厅遗址)为无主财产,并判决收归国家所有。 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西四李村中部路北现存一处断壁残垣房屋,该房屋是清朝末年武状元李孟悦1914年建造。该房屋大厅正门朝南,原有房屋五间,东西长20米,南北宽10米,砖木结构,上顶为半圆筒形青瓦仰扣组合而成古建筑样式。由于多年来李孟悦后人不知所踪,权责管理不明确,造成文物部门无从保护,致使该建筑失火毁损。现为明析产权、保护文物、恢复建筑原貌,特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位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西四李村中部路北现存一处房屋残垣(状元厅遗址)。该房屋是清朝末年武状元李孟悦1914年建造。该房屋大厅正门朝南,原有房屋五间,东西长20米,南北宽10米,砖木结构,上顶为半圆筒形青瓦仰扣组合而成古建筑样式。自1946年开始该房屋就被当做学生教室和教师办公室一直使用到1990年左右,以后一直无人管理。2000年左右不慎失火,将房屋烧毁,现大部分已坍塌,仅存几处墙体。后西四李村多次查找李孟悦后人,均未找到。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西四李村状元厅遗址和西四李村村民委员会办公院落广告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西四李村中部路北,现存一处房屋残垣(状元厅遗址)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宝昌

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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