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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7年,皓宇公司分数次向第三人位保宏借款800万元。2008年1月,皓宇公司为归还案外人贺某某的300万借款,以公司房地产抵押向第三人再借款300万元。2008年1月31日,被告与皓宇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1份,约定:皓宇公司以房地产作为向被告典当的抵押物担保,典当金为110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金额为200万元的当票1张,300万元的当票3张,皓宇公司出具收到1100万元的收条1份,但被告未实际给付皓宇公司1100万元当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债权人将其对该企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旧债提供抵押担保,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升级为有担保的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