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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纠纷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行使撤销权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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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破产撤销权纠纷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行使撤销权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时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目的在于回复债务人财产上的损...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破产撤销权纠纷”
  • 2013-09-0516
    本条法律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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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06-08-27107
    本条法律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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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2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破产撤销权纠纷”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2-0144
    本书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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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破产撤销权的行为类型)
      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代价或者实质上无代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与他人的行为,例如,直接将某项财产赠与他人,在交易过程中让渡某项财产利益而不取回报(变相赠与)。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如果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时,清算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完整章节
    • 2
      第三十一条(破产撤销权的行为类型)
      根据本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应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因此,撤销权也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的。只有在管理人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或确认之诉,并经法院依法判决后,才能对相对人既已取得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这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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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破产撤销权的行为类型)
      破产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 贺小电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2-0111
    本书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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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破产撤销权之诉的管辖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管理人向人民法院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提起的破产撤销权之诉,应当由破产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8
    本书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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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
      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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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时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03-010
    本书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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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原理与适用】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0163
    本书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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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破产撤稍权的行使方法
      在我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因此撤销权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的。可见,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债务人以诉讼方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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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所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或者是低价将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是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权益,都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有偿...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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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所谓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又可称为提前清债,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认,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合同,即可认定为对...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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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所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例如,债务人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其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损害原有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将其财产抵押、出...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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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放弃债权
      所谓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不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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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偿转让财产
      所谓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如果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损害债权,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也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债务...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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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又名废罢诉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017
    本书中与 “破产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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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临界期限内,对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予以部分或全部清偿,这势必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机会的不均等,违背破产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如果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数额较大,则其所产生的影响有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利后果也必将严重。因此,我国《企业破产... 完整章节
    • 2
      (四)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所谓放弃自己的债权,指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自己的债权利益,并将其让渡给相对人的行为。行为人在破产临界期限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企业的破产财产总体数量减少,造成全体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减少、受偿额减少,从而浸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涉及债务人财产... 完整章节
    • 3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引起了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的减少或直接引起了破产程序的开始,或者该行为在日后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影响债权人按破产程序所受的分配。这种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前者如优惠转移财产等,后者如放弃财产权利、赠与等行为... 完整章节
    • 4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受破产宣告前(或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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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代价或者实质上无代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于他人的行为,例如,直接将债务人财产赠与他人,在交易过程中让渡某项财产权益而不收取回报(变相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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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财产担保是一方在另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承担的保证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的一种保证形式。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向没有财产担保过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一个主管部门的下属企业法人之间,通过形式上的财产所有权过渡,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实践中还出现较多的...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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