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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法院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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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法院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案件

法律释义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疏...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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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意见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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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2017-03-151538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2014-12-1821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 2
      11.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 负责接收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临时照料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 3
      27.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 4
      31.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五、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
  • 1988-04-02775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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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 2015-12-3159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十八条 不服指定监护人或变更监护关系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还可以由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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