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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借款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于丰富资本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竞争,具有积极的意义。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 民间职业放贷群体盲目追求不当高额利益,通过变造填空式借据、制造走账流水、转贷平账、假借现金给付、虚构债权人、他人收款收息、恶意制造违约事实、收取高额费用、预收利息保证金等手段,制造证据链闭环,虚增债务金额,规避法院对虚假诉讼和违法高息的司法审查(以下统称“套路放贷行为”),是当前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合规审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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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借款合同纠纷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借款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借款合同纠纷”
  • 2018-10-24193
    本条法律中与 “借款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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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于丰富资本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竞争,具有积极的意义。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 民间职业放贷群体盲目追求不当高额利益,通过变造填空式借据、制造走账流水、转贷平账、假借现金给付、虚构债权人、他人收款收息、恶意制造违约事实、收取高额费用、预收利息保证金等手段,制造证据链闭环,虚增债务金额,规避法院对虚假诉讼和违法高息的司法审查(以下统称“套路放贷行为”),是当前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合规审查的重点。
    • 2
      二、在民事审判中甄别与防范“套路放贷行为”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或具有职业放贷人及名义借款人特征; (二)采用格式合同,通常借贷合同中出借人身份、利率标准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 (三)存在高利贷表象; (四)存在有意规避款项交付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现金交付、制造走账流水等; (五)存在有意隐匿还款付息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他人账外收款收息等; (六)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本付息等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前后矛盾; (七)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 (八)有因实施虚假诉讼、套路贷等不诚信行为受司法惩戒或刑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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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法律中与 “借款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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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 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 (2)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 (3)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 (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借款关系。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保理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债权转让关系,保理商接受债务人依基础合同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应将余额返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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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 保理合同属于反向保理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
  • 1997-03-2422
    本条法律中与 “借款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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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南阳市银河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与中原国际实业延边分公司借款 协议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法函[1997]4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1996]47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1995年3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银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南阳县农行大众公司,下称银河公司)作为贷款方与中原国际实业延边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NM9503--13协议书。该协议性质为借款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银河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应为该协议的履行地。北京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借款协议的履行地,故北京市所属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2016-07-27153
    本条法律中与 “借款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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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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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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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第三方收支借贷款项的主体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出借人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付款人可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3
      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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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时不规范,把名字写为同音、近音字,或写成俗称等其他称谓,或为逃避债务故意写错出借人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证据证明时,可以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确定。
  • 2007-09-2115
    本条法律中与 “借款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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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4、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借款利率,且该借款利率高于争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可视当事人对系争借款的可得生产单位标准计算已有明确的预见,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若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率,或者约定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合同法原则出发,债权人的损失不应低于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故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 2009-10-1025
    本条法律中与 “借款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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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创业资金短缺问题,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使受到贷款扶持的人员成为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我国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就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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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人。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为具有工会会员资格的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记录。 3.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4.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 5.具有可行的创业计划或项目,申请的贷款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具备上述条件且在有关工会组织登记的农民工经工会组织资格审查后也可作为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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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人。开办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人为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备经营个人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次试点范围暂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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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 1.额度。工会创业小额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创业合伙人联保等贷款方式的,视借款人实际承担风险能力,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 2.期限。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2年以内,可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经客户申请,贷款人在审查之后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条件),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原合同中应对此做法作有关约定。 3.利率。按照“保本微利”的业务运营原则,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进行风险定价。 4.发放和还款方式。贷款人可比照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与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灵活、便捷的贷款发放和还款方式。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000
    本书中与 “借款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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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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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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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4
      【释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 5
      【释义】
      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 6
      【释义】
      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 7
      【释义】
      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
    • 8
      【释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
    • 9
      【释义】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 10
      【释义】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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