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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被告采用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公路建设,约定原告负责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投资,公路完成投资后享有永久所有权;被告负责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公路完工后,原告未取得约定权益。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约定创立的物权无效。
2000年,某镇政府招标进行公路建设,经与某公司协商签订协议并约定某公司负责公路建设所有费用,并享有永久所有权,直至某公司资源放弃所有权为止。某镇政府为公路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某公司投资近500万元,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建设,完成了工程建设,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公司对公路享有用益物权。
相关约定协议违反法律及规定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