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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指同居关系的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涉及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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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指同居关系的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涉及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 处理同居关系,往往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因此,在...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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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2003-12-25473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001-04-281577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2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3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1989-12-13158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7
    • 1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1993-11-03828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2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4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2016-08-04343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 2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 2011-08-0960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462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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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法官解析】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同样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指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完整章节
  • 何志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5-01640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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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0
    • 1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后,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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