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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邹某与某公司订立《商铺认购书》后,交纳了8万元定金。后双方在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能就交付时间、商铺收益率、投资回报期、商家入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致合同未能签订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