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拒绝交易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的拒绝交易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拒绝交易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的拒绝交易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中石化被诉,从《反垄断法》看拒绝交易纠纷
中石化被诉,从《反垄断法》看拒绝交易纠纷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拒绝交易纠纷”
  • 2007-08-3025
    本条法律中与 “拒绝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2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012-05-034
    本条法律中与 “拒绝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2011-12-163
    本条法律中与 “拒绝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27、加强垄断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强化反垄断法的效果思维,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效果,依法认定垄断行为。注意发挥经济学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探索引进经济分析方法的途径和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合理分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可以不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设,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拒绝交易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8
    本书中与 “拒绝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2
      【释义】
      拒绝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