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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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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03-12-261244
    本条法律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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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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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2004-04-304
    本条法律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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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2011-04-2246
    本条法律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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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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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 3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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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 2012-11-2715
    本条法律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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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07-04-281
    本条法律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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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2016-02-0638
    本条法律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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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何志、侯国跃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9-0178
    本书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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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三、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过失相抵、责任竞合
      一般来说,通行妨碍物致害责任应当先由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这是因为相关行为人直接控制、管理物品,有足够能力预防损害发生,由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上也最有效率。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中,如果管理人具有管理瑕疵过错,堆放、倾倒、...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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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成要件:公共道路通行妨碍物致害、公共道路管理人有过错
      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即依据损害发生的事实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存在管理瑕疵方面的过错。对于这一推定的过错,按照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允许管理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在司法实践,确定道路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以其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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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过失相抵、责任竞合
      如果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虽然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但车辆驾驶人足以及时发现,且能够轻易避让,因其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则表明其具有重大过失,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的赔偿责...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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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成要件:公共道路通行妨碍物致害、公共道路管理人有过错
      须公共道路通行妨碍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在公共道路上实施的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对道路正常通行形成妨碍,并因为这一妨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9
    本书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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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 刘智慧主编;江平审定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0144
    本书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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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公共道路倾倒物品,如在公共道路上倾倒污水、垃圾、机油等,给公共道路通行造成不便或者形成障碍;公共道路遗撒物品,如在公共道路上遗撒沙石、灰土、垃圾等物品,影响公共道路顺利安全通行。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07
    本书中与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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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五、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应当间接负责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时候,例如前述高速公路管理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堆放、倾倒、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享有追偿权,在其发现了肇事的障碍物的行为人之后,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确定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的时候起算,但最...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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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障碍物,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在公共道路上的障碍物,这种障碍物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该障碍物只能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设置障碍物的行为方式,是堆放、倾倒、遗撒,其中堆放、倾倒,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放任损害发生的间接故意,或者是懈怠的过失;而遗撒行为人的主观...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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