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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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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1999-09-16191
    本条法律中与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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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006-07-2628
    本条法律中与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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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997-03-143982
    本条法律中与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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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2
    本书中与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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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
    • 2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主要是徇私、询情。
    • 3
      2.划清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后者除审判人员外,负有侦查、检察、监管职责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2)前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后者则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包括刑事审判)的过程中;(3)前者构成犯... 完整章节
    • 4
      2.划清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应当注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仅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枉法裁判,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以对该行为仍应以本罪论处;如果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作出了枉法裁判,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故意,不构成数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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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别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枉法裁判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思想方法片面、简单,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法律素质和水平不高而导致错判的,也不构成犯罪。
    • 6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
    • 7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枉法裁判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手段恶劣,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 8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 9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商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依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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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90
    本书中与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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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6
    • 1
      徇私枉专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决。
    • 2
      徇私枉专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从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比 较严重,应予刑罚处罚。如出于贪赃、贪图女色动机的;使用了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手段的;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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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枉专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所谓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指非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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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枉专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不依据已有的证据查清、认定案件的事实或者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决、裁定。通常表现为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等等。对于有充分的事由和证据应予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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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枉专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9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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