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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行为人以排斥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为目的,向其交易相对人提供商业贿赂,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国期货行业反商业贿赂诚信公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反商业贿赂工作方针和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会员行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全体会员协商制定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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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行为人以排斥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为目的,向其交易相对人提供商业贿赂,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释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06-09-072
    本条法律中与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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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反商业贿赂工作方针和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会员行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全体会员协商制定本公约。
  • 1996-11-1515
    本条法律中与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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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 2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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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 4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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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法律中与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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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通知 (中基协发〔2012〕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6年9月4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现予以发布。 附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第一条 为治理基金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倡导公正、法治、敬业、诚信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自觉遵守和履行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各项公约,形成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行业发展氛围。 第三条 会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共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努力创造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不得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为使基金销售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销售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不得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第六条 会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知荣明耻”的道德意识,督促员工积极践行“八荣八耻”,创造和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和员工行为规范,堵塞管理漏洞,树立公司诚信经营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公司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客户资源,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第八条 会员应当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的员工进行查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司法部门。 协会应当对会员商业贿赂行为实行自律监察,并依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 2019-04-2366
    本条法律中与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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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2017-11-0429
    本条法律中与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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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27
    本书中与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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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70
    本书中与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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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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