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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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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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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通知 (中基协发〔2012〕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6年9月4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现予以发布。 附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第一条 为治理基金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倡导公正、法治、敬业、诚信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自觉遵守和履行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各项公约,形成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行业发展氛围。 第三条 会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共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努力创造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不得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为使基金销售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销售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不得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第六条 会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知荣明耻”的道德意识,督促员工积极践行“八荣八耻”,创造和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和员工行为规范,堵塞管理漏洞,树立公司诚信经营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公司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客户资源,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第八条 会员应当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的员工进行查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司法部门。 协会应当对会员商业贿赂行为实行自律监察,并依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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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通知 (中基协发〔2012〕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6年9月4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现予以发布。 附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第一条 为治理基金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倡导公正、法治、敬业、诚信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自觉遵守和履行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各项公约,形成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行业发展氛围。 第三条 会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共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努力创造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不得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为使基金销售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销售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不得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第六条 会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知荣明耻”的道德意识,督促员工积极践行“八荣八耻”,创造和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和员工行为规范,堵塞管理漏洞,树立公司诚信经营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公司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客户资源,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第八条 会员应当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的员工进行查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司法部门。 协会应当对会员商业贿赂行为实行自律监察,并依据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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