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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据未分配房屋的村民,是否应该将房屋返还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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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某等系原告村村民。2009年,某村村委会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被告郑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依据被告郑某等12人的申请,原告为被告郑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等12人在搬进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村集体小区未分配的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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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属新农村建设工程中未分配住房的房屋,其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违法私自侵占应予返还,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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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占有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
村民私自占有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的未分配住房,村委会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