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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003年6月,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购买了国债,后国债被用于回购,回购资金最终被嘉恒公司使用。由于嘉恒公司未在回购到期日补足回购资金,致使证券公司交易结算金5200万元被交易所自动扣划。嘉恒公司设立时的资金由唯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统一调拨,嘉恒公司的经营活动亦受魏某控制和操纵。本案所涉资金实际用于唯亚公司炒作股票。
公司的实际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可以直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责任,连带清偿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