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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原告家家乐公司以其企业名称中的“家家乐”作为字号,并将该字号标注于其销售的“家元”牌、鸡精产品外包装上,以作为产品名称。该品牌鸡精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已近七年。被告鲜迪公司将“家家乐”文字以横排、白字加蓝框式样,及横排、白字加绿框式样,分别标注在其生产、销售的“太球”牌鸡精产品纸箱外包装和袋装外包装上,作为该产品的名称突出使用。家家乐公司遂以鲜迪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字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尚未在地区行业中达到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不具备受到保护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