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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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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1997-03-143856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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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3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4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2011-02-25162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2010-10-200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 2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 2000-09-086
    本条法律中与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2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54
    本书中与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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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的货币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了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了货币,其行为一般也不构成本... 完整章节
    • 2
      3.本罪与伪造货币罪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再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则又触犯伪造货币罪。由于后者这种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前者伪造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后继行为,加之,本法对伪造货币的行为处罚要比本罪重,对此,应从重择取伪造货币罪处罚。对于后面的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则作为一个从重的... 完整章节
    • 3
      2.本罪与购买假币罪
      本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本罪客观行为的主体要求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本罪;但后罪... 完整章节
    • 4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 5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 6
      4.本罪与走私假币罪
      行为人如果出于走私的故意或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又牵连触犯了走私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根据走私行为的性质,下列行为,即使为金融工作人员所为,亦应按走私假币罪处罚:(1)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非 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 完整章节
    • 7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590
    本书中与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二)认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前述两种行为的,应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购买的假币和利用职务以假币换取货币所使用的不是同一宗假币,则应当依法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2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必要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务、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特殊身份,能够接触金融机构的经营款的便利条件。所谓换取货币,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钱款,如银行信贷员、保险公司理赔付... 完整章节
    • 3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如银行储蓄存款收款员,在生活中收有疑为假币的人民币若干。为避免个人经济受到损失,便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手、管理的银行业务款中换取了同类、同数量的真货币。后经查明,其用以换取真币的确为假币,其行为即构成本罪。
    • 4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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