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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纠纷是指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他人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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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纠纷是指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他人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仿冒纠纷是指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而发生的民事争议。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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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仿冒纠纷”
  • 2007-01-12117
    本条法律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2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 4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 2013-06-161
    本条法律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二、工作重点 (一)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方便消费者识别真伪。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 (二)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监管。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查验,组织对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考核。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加快制定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审核报检资料,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四)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法规制度,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品标准体系。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 2008-11-210
    本条法律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国务院下发了专门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序、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对进一步整顿和发展乳制品行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作为维护奶业市场秩序和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按照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着力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乳制品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履行工商机关法定职责,认真整顿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纲要》精神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 2010-11-230
    本条法律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强化监管,维护秩序 (一)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中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致使价格过快上涨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价格、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监管。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照、超范围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秩序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棉花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加工棉花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大要案件,切实维护棉花市场秩序。 (五)切实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农产品商标保护是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重点整治工作之一,在专项行动中,要严厉打击侵犯“绿色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严查经营者销售冒充“绿色”蔬菜抬高菜价的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002-10-1255
    本条法律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 2017-03-151389
    本条法律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仿冒纠纷”
  • 孔祥俊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05-0152
    本书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7
    • 1
      二、知名商品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何谓知名商品并未作解释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对此解释道:“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这种解释是比较准确... 完整章节
    • 2
      一、混淆的狭义和广义
      仿冒行为中的混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淆是指商业来源的混淆,即将甲的商品或者服务误认为乙的商品或者服务。广义的混淆是指除商业来源的混淆以外,还包括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以及他人对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保证关系的混淆。
    • 3
      一、商业标识概述
      仿冒行为是以商业标识为侵犯客体或者对象的,也即所谓的仿冒就是对特定的商业标识的仿用或者冒用,从而导致市场混淆或者其他损害。因此,商业标识是仿冒行为的客体或者对象。而且,不管是商品标识、营业标识还是域名,都可以作为被仿冒的客体。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35
    本书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仿冒纠纷是指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而发生的民事争议。
    • 2
      【释义】
      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 3
      【释义】
      伪造产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是指伪造商品或者服务的制造地或者来源地。
    • 4
      【管辖】
      对于仿冒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完整章节
    • 5
      【管辖】
      对于仿冒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 6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以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均属于选择适用案由,原告仅指控侵犯其中部分客体的或者一种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争议内容相应确定具体案由。如仅主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确定为擅自使用... 完整章节
    • 7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涉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的争议,当事人之间作为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案由确定为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和伪造产地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此发生的民事争议,一般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 8
      【释义】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何谓“企业名称”和“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了解释。
    • 9
      【释义】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何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完整章节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09
    本书中与 “仿冒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不需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
    • 2
      (二)销售者销售他人“伪造产地”的商品认定
      从行为本身看,尽管这类经营者没有直接伪造产地,但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购入后对外销售,使伪造产地的行为得以实现并继续,最终作用于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的结果。因此,在明知或应知的状态下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的行为,应该按伪造产地认定。
    • 3
      (一)国内企业名称的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往往只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即已登记企业名称可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排斥他人注册登记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以外具有知名度时,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名称(或者字号)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则会构成不正当... 完整章节
    • 4
      四、伪造产地纠纷
      伪造产地,是指伪造商品或者服务的制造地或者来源地。
    • 5
      (一)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的区别
      伪造产地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产地的欺骗行为。产品的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伪造原产地,是指通过伪造各类运输单据等资料提供虚假原产地的行为。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完全在... 完整章节
    • 6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如在产品上擅自标注上海名牌、国际知名品牌。
    • 7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使用关联企业的质量标志。
    • 8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内销产品冒用国外质量标志。
    • 9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冒用质量标志,如在肉制品、奶制品等食品上冒用QS食品安全认证标志。
    • 10
      (一)国内企业名称的保护
      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用于指示商品的生产厂家,在我国商品条码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其持有者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在实行商品标识体系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厂商识别代码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 完整章节
    • 11
      第一节 仿冒纠纷案件审理要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 12
      (三)仿冒自然人姓名的行为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保护的自然人姓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 完整章节
    • 13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变造质量标志,如将银质奖改为金质奖,将设计优质奖改为质量优质奖。
    • 14
      (一)国内企业名称的保护
      国内的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诸元素构成,其中字号最具有识别意义。使用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使用企业名称产生的效果相同,通常对于涉及企业名称的仿冒行为都是因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引起的。因此,《不正当竞争解释》第6条... 完整章节
    • 15
      (二)外国企业名称保护的认定条件
      在中国境内(仅指大陆区域,不包括港澳台)的商业使用是保护外国企业名称的前提。无论是否在国内注册,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即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虽无经营场所,但其商品等进入中国市场的,或者以在中国境内参加展览会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企业名称等合法权益即受中国法律保护... 完整章节
    • 16
      (三)仿冒自然人姓名的行为
      在文化市场领域,使用笔名、艺名等情形比较常见。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具有同样的商品来源识别意义。因此,《不正当竞争解释》第6条第2款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姓名”的范围。
    • 17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外国公司委托中国公司加工产品并授意标注未取得的质量标志后,返销该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
    • 18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质量标志,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用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
    • 19
      三、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超范围使用,如将A产品上取得的质量标志用在B产品上,将在零部件上取得的认证标志使用在成品上。
    • 20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
      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群体,还可能包括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具体可以参照《商标纠纷解释》第8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规定进行界定。同时,...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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