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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公司工作,三方签署协议书,张某与二公司解除派遣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由某公司向张某支付96749元的经济补偿及其它补偿。同日,张某与某公司又签署补充协议,将补偿款变更132223元。离职前年会上,张某获得某教育基金奖,该将内容为承担在职员工子女从获得基金起至研究生毕业的全部教育费用。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补偿数额未特别考虑张某获得教育基金奖励的问题。
某公司年会上设定某基金抽奖福利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固定,张某在离职前已经享受了该项福利,后期属于福利待遇的履行,张某不因丧失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而不再享受该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