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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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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专条作了规定,并取消了惯骗罪这一罪...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诈骗罪”
  • 2017-03-091577
    本条法律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016-09-2397
    本条法律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一、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 2015-10-2993
    本条法律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 1997-03-143425
    本条法律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3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11-03-01308
    本条法律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2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3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4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 2016-12-0125
    本条法律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诈骗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099
    本书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现行的刑事法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侵害的对象、行为方式、主观故意等方面的不同,把诈骗犯罪具体分为不同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一见有诈骗行为就都笼统地认定为诈骗罪。刑法中已有特定罪名和法定刑,应当依照刑法特殊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例如,... 完整章节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因此,对诈骗公私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而应当作为一般的诈骗行为。在必要时,可给以治安行政管理处罚。
    • 4
      (2)构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各种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对于刑法另有规定的诈骗特定财物构成的犯罪,例如各种金融诈骗,因为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均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诈骗罪。
    • 5
      (2)构成要件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的,应当追究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6
      (2)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制造假相迷惑被害人,使其上当以后交出财物。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297
    本书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4.划清本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限
      “拉人头”、收取“人门费”式的传销活动也具有诈骗性质,过去司法实践中也有按诈骗罪处理的,但由于刑法第224条之一将这种行为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适用此特别规定,不再定诈骗罪。
    • 2
      8.划清本罪与骗购外汇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骗购外汇罪侵犯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行为方式不同。骗购外汇罪是以国家货币即人民币在国家指定银行,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单位、部门签发的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非法购买外汇,必须付出入民币购人... 完整章节
    • 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2)刑法已经取消了惯骗罪,因此,不能再对虽有多次诈骗行为,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对于以代人购物为名,取走货款,未买到物品,又擅自挪用该货款,且拖欠不还的行为,... 完整章节
    • 4
      5.划清本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以本罪定罪处罚。
    • 5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 6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专条作了规定,并取消了惯骗罪这一罪名。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207
    本书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 2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 3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系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 完整章节
    • 4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 完整章节
    • 5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 完整章节
    • 6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 7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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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9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440
    本书中与 “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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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8
    • 1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而挪用仍拟归还的,不... 完整章节
    • 2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此规定,本法... 完整章节
    • 3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17页。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决意骗取。非法占有目的有无,是区别诈骗罪与一般借贷纠纷的基... 完整章节
    • 4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非常广泛,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由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在不同领域的诈骗行为又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刑法对某些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诈骗行为,已经另行规定为其他犯罪... 完整章节
    • 5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6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 完整章节
    • 7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罪的实行方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抽象形式:(1)虚构事实,即行为人编造本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2)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故意隐瞒全部或部分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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