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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的承兑期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1997年5月28日应某洗煤厂业务员张某乾请求,某城区支行工作人员渠某栋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收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签发了5号汇票,并于次日收到某洗煤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廷和业务员张某乾出具的借75万元票据一张的借条。某洗煤厂用票据质押向某市信用社贷款,同年6月26日,渠某栋又签发8号汇票换取5号汇票。某洗煤厂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信用社向某城区支行请求票据款。
以汇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且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