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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因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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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因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以专章...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 2008-06-063
    本条法律中与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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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2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 3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9
    本书中与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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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是指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05
    本书中与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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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1.遗失危险物致害责任   危险物遗失的,所有人对遗失物虽然丧失了占有,但对该危险物并没有丧失所有权,仍然是自己的财产。这种遗失的危险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该物的实际权利人承担责任。因此,遗失的危险物因其自身的危险性质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 完整章节
    • 2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3.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损害责任   为他人管理高度危险物,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类似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由直接管理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3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如果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有过错的,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承担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4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占有、管理的危险物被遗失或者被抛弃,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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