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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
陈某与如东农药厂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陈某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后原如东农药厂等股东出资设立快达农化,如东农药厂也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快达农化,后陈某离职,在益农公司就职期间违反了该合同。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约定是对职工就业权利和择业自由的限制,但其约定不得危害职工的生存权、劳动权,否则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