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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追回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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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追回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 2018-10-26846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2013-09-0519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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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 2006-08-27122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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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2-0162
    本书中与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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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8
    • 1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收回)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流动资金只能在当地开立一个基本账户,此外还可以开立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完整章节
    • 2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收回)
      挪用公司资金是指占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亲友所用,并不是指公司的业务活动中的资金调度和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公司经营的需要,在财务会计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批准或直接借支公司资金去执行业务,这是不需要加以限制的。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占用公司资金的目的并非为... 完整章节
    • 3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收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所称的借贷,是指数目较大,非为公司业务所用,或非为其他正当目的,明显地具有个人目的,影响公司业务执行的借款。公司可以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但需要办理正常的手续、需要有合理的目的,需要获得相应的对价。如果不具备这三个条...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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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收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经营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会了解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等。这两种秘密都是公司在竞争中不愿被外界知道的,也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也就是不得告知不应知悉的单位和个人。 ... 完整章节
    • 5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收回)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75
    本书中与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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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法律适用】
      “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来界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2
      【释义】
      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应当予以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有权利并且也... 完整章节
    • 3
      【法律适用】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行为人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认定一项收入或者财产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予以确定。例如,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企业获取的正当的工资、... 完整章节
    • 4
      【释义】
      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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