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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恒基公司以恒源公司名义在光大证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3000万元,由吉林石油集团提供担保。1998年8月,应吉林石油集团要求,鸿基公司为债券款提供反担保。光大证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油田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光大证券支付3500万元债券款。恒基公司与吉林油田签订协议,承诺于2000年9月30日之前将3500万元债券款全部偿还给吉林油田;同时双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以恒基公司在恒源公司享有的47%股份(价值2820万元)设立质押担保,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债务,吉林油田有权以质押股权直接抵偿所欠债务,恒基公司自动丧失其股权。此后,由于恒基公司未能如期向吉林油田偿付债券款。
垫付债券款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