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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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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医疗事故罪”
  • 1997-03-143427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02-04-0478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2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 3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1988-05-1030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 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属下列情况者应区别对待: 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办法》中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如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医疗事故罪”
  • 孟庆华 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52
    本书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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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0
    • 1
      (二)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亦即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故意剥夺就诊人的生命或者非法伤害就诊人,则已不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观特征,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是医疗事故罪...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101
    本书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有:一是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前者是一般主体。二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三是客观方面也不尽相同,前者是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而后者是结果犯,只...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299
    本书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的结果。至于是否有意违反规章制度,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2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3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后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病情或者病人的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导致病人死亡、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由于对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行为人也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良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因而不构成医... 完整章节
    • 4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把医疗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区别开来。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等造成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是因为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而这种因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事故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 5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属于严重医疗事故,即一、二级医疗事故。如果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较为轻微,未达到致就诊人死亡、重度和中度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程度,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209
    本书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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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 2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20
    本书中与 “医疗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医疗事故罪
      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即指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 2
      医疗事故罪
      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业务上的过失,往往通过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表现出来。
    • 3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4
      医疗事故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就其客观方面而言,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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