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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原告滕某承包了110亩的林场,被告设置的医疗废弃物焚烧场与原告承包的林场相邻。因被告焚烧医疗废弃物,焚烧医疗废弃物排气对生态、生活环境成一定的影响,给原告的林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2011年6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原告诉至法院后却未提供因环境污染受到的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被侵权人就侵权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其受到了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