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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确认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件类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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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确认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件类型

法律释义
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2002-09-1624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 2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3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 4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 2017-03-151558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016-08-263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二条 经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应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2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除应提交《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 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若因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
      第八条 除《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未依法向所在辖区人民法院通报的; 2、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不属于该调解组织管辖范围的; 3、纠纷性质依法不能进行调解的; 4、协议内容不需要强制执行的; 5、协议内容影响关联案件的审判、执行的; 6、具有债的给付或物权得失变更内容的民事调解协议所涉标的额超5万元的; 7、其他不属于司法确认范围的。 经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不受上述第6项5万元标的额限制。
    • 4
      第九条 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办理,可指定一名审判人员进行审查。
  • 2002-09-262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三十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 2
      第三十五条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 3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 4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15-01-30491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百五十三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 2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3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4
      第三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 2009-07-2411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10、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 2
      12、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3
      20、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
      22、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84
    本书中与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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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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