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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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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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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01-12-3173
    本条法律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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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 1997-03-143335
    本条法律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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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 2005-12-2753
    本条法律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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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请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利性车辆除外。 此复
  • 2018-01-0858
    本条法律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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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我局。
  • 2012-05-2947
    本条法律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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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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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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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6-01859
    本书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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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
    • 1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判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标准在租赁和使用情形下应有不同。在判断出租人的过错时应比出借人更为严格,因为租赁为有偿,出租人往往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很多出租人是专业的经营者,在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等方面也往往高于出借人。
    • 2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特殊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倾向认为,应将上述人员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理由是:(1)从目的解释看,《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 完整章节
    • 3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适用情形,不仅仅是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在道路以外,还应当符合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的条件。当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机动车处于停车状态下的施工作业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司... 完整章节
    • 4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在本条写明被挂靠人有权向挂靠人追偿,本条未作规定,原因有三:(1)本条规范的是挂靠车辆的外部关系,目的在于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2)内部追偿权是连带责任的固有之意,即使不作规定,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就不影响该权... 完整章节
    • 5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目前的交强险实践中,根据保险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 完整章节
    • 6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投保义务人利用保险公司作出的违法拒绝而长时间不投保交强险,是否仍能依据本条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呢?此时投保义务人已经违反了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即使保险人曾经拒绝过投保义务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该项义务。在投保义务人和保险人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完整章节
    • 7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是法院将案件合并审理,理由如下:(1)分别起诉的案件是同一事故引发的,引发纠纷的原因相同;(2)因涉及交强险的分配,合并审理有利于就交强险公平处理;(3)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相同事实重复审理,节约诉讼资源。我们认为,以上做法值得借鉴。
    • 8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关于赔偿顺序的选择权应当于何时明确的问题,本解释并无具体性规定。目前,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有的法院要求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在“庭审终结前”明确就可以了。由于该规定本身是从为受害人更好维权角度考虑设计的,故实务中不必过于严苛。包括法官... 完整章节
    • 9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出租、借用给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存在A缺陷,但机动车还存在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B缺陷,并且B缺陷而非A缺陷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情形。
    • 10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本条所规定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由于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无论是否进行过户登记,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为受让人,因此,依据本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 完整章节
    • 11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依据保管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保管人、质权人占有,在此期间,车辆已经停止运营,因此,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再有运行支配权,也不能享有此期间的运行利益,自然不能对此期间他人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负责任。而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管人... 完整章节
    • 12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连带责任的特征,挂靠情形下,在实体权利上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受害人只起诉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人(被挂靠人)要求追加被挂靠人(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均未申请追... 完整章节
    • 13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争议更大。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我们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 完整章节
    • 14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酒店、宾馆提供泊车或者代驾服务过程中,车辆的运行控制权在酒店、宾馆方,因为驾驶员是其提供的。酒店、宾馆提供的泊车业务通常是不收取费用的,而代驾服务会收取...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7991
    本书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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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01596
    本书中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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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
      农用车并非都是机动车或者都不是机动车。我们认为,凡是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农用车,可以不认为是机动车,但能够上道路行驶、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农用车,应当认为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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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不包括履带式机动车在内。履带式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 完整章节
    • 3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
      气垫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里没有提到。我认为,如果设计时速超过每小时40公里,准许上道路行驶的气垫船应当属于机动车范围,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不超过40公里时速的气垫船,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
    • 4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
      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不属于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的“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 完整章节
    • 5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
      车辆的范围究竟是哪些,是否包括全部的车辆,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果理解为全部车辆,那么,交通事故就应当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造成的全部事故。我们认为,该法在使用车辆以及机动车的概念中是有严格区别的,这里规定的车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理解,即车辆包括全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完整章节
    • 6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款)
      轨道通行的机动车应当属于机动车,但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的规定。在实践中,很多人主张地下铁路运输列车以及城市轨道运输列车的运行速度并不快,对于这种运输工具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而适用高速运...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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