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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罪犯彭某某、胡某将受害人董某某绑架,劫得手机和200余元现金后,用封箱带捆住董。后二人将董带至被告聚鹤酒店。胡某先行挟持董上楼,彭则办理入住手续。服务员在登记时,没有要求彭出示身份证件,而是用“刘华”的名字为彭办理了入住酒店的手续。后,彭、胡二人继续向董勒索钱财5000元后杀人灭口,并将尸体藏匿于酒店壁橱内。公安民警在聚鹤酒店排查时未发现受害人董某某的尸体。次日,彭、胡二人再次溜进聚鹤酒店,取出董某某的尸体并抛尸于河流中。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旅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