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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在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关于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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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在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1988-04-02724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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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关于债权问题
  • 2019-04-23136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2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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