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银行卡纠纷是指商业银行、持卡人、取款人或刷卡人、特约商户在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银行卡纠纷是指商业银行、持卡人、取款人或刷卡人、特约商户在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从《信用卡监管办法》看银行卡纠纷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从《信用卡监管办法》看银行卡纠纷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银行卡纠纷”
  • 2003-12-261244
    本条法律中与 “银行卡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2015-08-2937
    本条法律中与 “银行卡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1997-04-1859
    本条法律中与 “银行卡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一、信用卡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与商业银行签订“透支便利协议”和担保合同时,应当知道协议的内容及订立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即持卡人和担保人对协议是否合法是明知的。因此,持卡人和担保人签订“透支便利协议”和担保合同后,就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 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依上述法律规定,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持卡人未履行偿还透支便利款项义务时,应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偿还透支款项的责任。 1997年4月18日
  • 2016-12-0671
    本条法律中与 “银行卡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11、关于商业银行伪卡交易问题,会议认为,银行卡遭盗刷后,持卡人向商业银行主张损害赔偿的,其应对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要求商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持卡人自身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商业银行的责任。
  • 2001-03-08234
    本条法律中与 “银行卡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2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013-07-050
    本条法律中与 “银行卡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 2
      第三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银行卡纠纷”
  • 侯春雷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69
    本书中与 “银行卡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一、ATM机的法律性质
      ,ATM是被动地对持卡人意思表示的反应,显然不能称其为要约,而解释为承诺较为合理。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ATM机对持卡人的操作作出操作不成功的回应,即可视为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如果ATM机对持卡人的操作作出操作成功的回应,即可视为同意持卡人要约的... 完整章节
    • 2
      (一)发卡人
      也称作发卡机构,发卡行。《美国诚实借贷法》规定,发卡人系指发行信用卡的任何人,或该卡的代理人。发卡人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 完整章节
    • 3
      二、未经授权使用的概念界定
      信用卡与借记卡的未经授权使用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从未经授权使用的手段划分,它包括如下几类:(1)盗窃他人信用卡后用信用卡消费;(2)拾得他人信用卡后进行冒充使用;(3)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进行“烧卡”并在POS机或ATM机上冒充他人使用;(4)非法获取他人... 完整章节
    • 4
      三、冒名与假名存款纠纷的民事责任
      借出或卖出其银行卡,他人使用银行卡使其他人受损害的,持卡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其明知他人用于欺诈手段骗取钱财的,甚至应当与该他人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不知其真实用途,则应承担较小直至不承担责任。
    • 5
      (二)银行卡的种类
      借记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持卡人先存款、后取现或消费转账,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 6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
      凭身份证交易的举证责任仍由发卡人承担。但发卡人只要按有关规章、规范的规定在要求复印身份证复印件时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持卡人在国家安全规范或者银行规范规定的录像保存时限内提出证明证明身份证为虚假后,发卡人还可提供录像为本人交易举证。
    • 7
      六、持卡人对发卡人收费进行诉讼的理论依据
      发卡人向持卡人收费,有两个合同约定上的依据:(1)在合同签订时有已经明确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收费;(2)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但银行收费增加的收费项目以及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的收费项目但银行开始收费的项目,这部分根据银行单方面调整收费条款收费。
    • 8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关系
      发卡人应当对持卡人负担有附随义务,包括: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及其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内,有保障持卡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大额可疑交易的通知义务;对持卡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对其提供的交易环境与商户的风险提醒与说明义务;对持卡人的协作义务等。
    • 9
      一、ATM交易收单行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
      在资金结算方面,如前文所述,ATM收单行与发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互为委托结算的法律关系,如此,则持卡人与收单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除委托结算之外,持卡人与收单行也存在着收单行向持卡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关系。持卡人在收单行处持卡交易时,由于收单行... 完整章节
    • 10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
      密码交易的举证责任由发卡人承担。发卡人应当就如下事实提供证据:(1)操作系统是符合保密安全等级的。操作系统密级程度过低,私人密码容易被破译,此情形不适用本人行为原则的效力规则。故发卡人需证明其操作系统是符合保密秘级程度要求的,从而排除本人主张适用效力规则例外的... 完整章节
    • 11
      二、ATM机非正常交易的民事责任
      对于ATM机取出假币的问题,法律上的责任很清楚,即发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发卡人再向ATM机所有者追究违约责任。实务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证据问题。
    • 12
      第三节 发卡人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发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不同交易方式有着不同的内容,并随着银行卡功能的不断演进不断变化更新,不是任何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能够包容,是混合的法律关系。从银行卡的基本功能看,包括存款的法律关系、委托结算的法律关系、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而这三个法律关... 完整章节
    • 13
      四、主持卡人与附持卡人的法律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第3条规定:“正卡持卡人得为经贵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请核发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别使用信用卡所生应付账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仅就使用该附卡所生应付账款负清偿责任,不适用前项与正卡持卡人互负连... 完整章节
    • 14
      (一)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持卡人在领用银行卡后,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片,并在卡片背面签名,设置较为复杂的密码并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丢失卡片或卡片被盗用后,应当即时通知银行其丢失卡片的情况并挂失,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盗用事件后,应积极通知银行止并配合银行调查,这些义务在银... 完整章节
    • 15
      二、ATM机非正常交易的民事责任
      持卡人恶意,即持卡人明知ATM机器故障仍然利用这一故障取款。这时,ATM机所有者意思表示错误,双方未达成合意,民事合同不成立。而对于持卡人而言,持卡人采取故意的主动的行为去额外获取他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是故意侵权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 完整章节
    • 16
      六、发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起诉发卡人,要求发卡人返还所扣款项的,为确认之诉,即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数额。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发卡人承担其付款举证责任。在批量委托付款纠纷中,银行应当举证证明发卡人与持卡人存在委托付款合同、收费单位向发卡人的扣款指令即扣款明细、发卡人实际扣款的金... 完整章节
    • 17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
      签名的真实性由发卡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持卡人没有对具体的消费记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发卡人提供消费记录即可认为其完成举证责任。持卡人对具体的消费记录提出异议后,发卡人应提供签购单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发卡人提供签购单后,举证责任转移为持卡人,持卡人要证明签购单上的... 完整章节
    • 18
      五、认证机构与银行卡交易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认证机构(简称CA)一词,是由“Certification Authority”翻译而来的,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 王蜀黔:《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完整章节
    • 19
      二、银行卡组织与发卡人、收单行的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银行卡组织并不直接参加银行卡交易,而是作为为发卡人、收单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者,与发卡人、收单机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特殊情况下,如我国的银联,其有时作为收单机构一方参与银行卡交易,这时,其法律关系就同其他收单机构相同。唯一的区别是,由于银联并非银行,其... 完整章节
    • 20
      六、通讯服务商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通讯服务商与持卡人、发卡人、特约商户也是一个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通讯服务商向各方当事人提供通讯服务,而各方当事人向通讯服务商支付一定的费用。
    • 21
      第六章 银行卡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银行卡侵权纠纷是指在银行卡的开立、使用过程中除各方当事人除合同纠纷之外的侵权纠纷。包括以下几类:(1)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个人信息权纠纷;(2)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信用权纠纷;(3)被冒用身份人与冒用人的人格权纠纷;(4)被冒用身份人与发卡人的名誉权纠纷;(5... 完整章节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