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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因对公司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有争议,或者发生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未予变更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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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因对公司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有争议,或者发生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未予变更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 2018-10-26879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3
      第一百三十条 【股东信息的记载】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 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03-06-1385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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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7.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权纠纷。 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015-01-30490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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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 2015-12-3160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公司清算、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企业有关的类似纠纷不适用该条规定确定管辖。 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当事人基于协议提起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基于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提起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 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包括公司住所地。
  • 2014-02-2043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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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7-06-2732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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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管辖】
      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 2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一般来讲,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必须由转让方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转让方股东懈怠或者因为过失未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此时即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完整章节
    • 3
      【释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0189
    本书中与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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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6
    • 1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的内容采法定主义原则。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名册内容的记载必须真实、客观、合法。
    • 2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名册)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也可以发行无记名股票。本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按照本条的规定,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应记载下列事项:...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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