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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纠纷是指因股权设定的质权当事人之间因质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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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股权质权纠纷是指因股权设定的质权当事人之间因质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股权质权纠纷即指因股权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股权质权是指以对公司持有的股权,包括股票和股份,设定的质权。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股权质权纠纷”
  • 2018-10-26879
    本条法律中与 “股权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2000-12-081336
    本条法律中与 “股权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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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2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 2014-08-3178
    本条法律中与 “股权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2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 3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股权质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股权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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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股权质权是指以对公司持有的股权,包括股票和股份,设定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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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股权质权纠纷即指因股权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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