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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甲银行与乙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乙集团公司为乙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持有的乙公司法人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经甲银行通知,乙公司、乙集团公司均未清偿借款本息。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性质存在代位权和求偿权争议。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并存时,各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实践认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