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释义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小课堂 /相关法律案例讲解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撤销婚姻纠纷”
  • 2001-04-281566
    本条法律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2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2001-12-25127
    本条法律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2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 3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4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 2010-05-1889
    本条法律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一)可撤销婚姻事由 缔结婚姻首先需双方自愿,而如果结婚非当事人自愿,系受到对方胁迫,则尽管双方已办理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该登记婚中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撤销。 所谓胁迫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对受胁迫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而受胁迫人正是在这种胁迫之下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与胁迫者结婚的行为。
    • 2
      (二)婚姻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原则和优生学、道德伦理所要求的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秩序与利益,而可撤销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纯属个人意愿和权益范围的事由,相比之下,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的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违反了婚姻的私益要件,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其近亲属或他人组织或个人均无权提出。
    • 3
      (三)婚姻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应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方式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为避免可撤销婚姻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平衡兼顾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婚姻关系的安定性,根据规定,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
    • 4
      三、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说明我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宣告主义,即只有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也即未经公权力宣告前,不能作为无效对待。 而一旦婚姻无效,则意味着:(一)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二)对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后的财产如何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三)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后,有关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根据《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 2005-03-047
    本条法律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八条 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 (二)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四)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说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因为可撤销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准予撤销。但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只能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行使,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 用手机听

    婚姻登记条例

    2003-08-087
    本条法律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3
    • 1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2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撤销婚姻纠纷”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01356
    本书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6
    • 1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起
      可撤销婚姻的提起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起。即可通过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两个渠道解决。对行政程序处理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2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受威胁而结婚,受威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已存在的婚姻。
    • 3
      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 完整章节
    • 4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起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是一年,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请求权人被依法拘禁的情况下,请求权自请求权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放弃请求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应注意的是,该请求权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 完整章节
  • 何志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5-01627
    本书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0
    • 1
      【核心提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又称为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第十一条对可撤销婚姻作出了规定,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7991
    本书中与 “撤销婚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