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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而引起的案件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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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破产重整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而引起的案件

法律释义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与破产清算、和解制度相比,重整在挽救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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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实质性违约,从《企业破产法》看申请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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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申请破产重整”
  • 1994-12-148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2011-11-233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 2019-05-279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八条 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申请破产案件,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组织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组织听证审查: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异议,且异议事实和理由需要组织听证审查的; (二)申请债务人重整的; (三)债务人申请和解的; (四)债务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定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 (五)债务人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六)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 (七)在全国、全省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八)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 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审查一般以一次为限,听证筹备及组织实施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十日。听证审查期间不计入破产申请受理审查的期限。
    • 2
      第九十六条 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 2010-12-2052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2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2019-03-2746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2018-03-0420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15.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 2
      16.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沟通,引导其分析债务人陷于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促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要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帮助管理人或债务人解决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的困难和问题。
    • 3
      17.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 4
      18.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申请破产重整”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2-0144
    本书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8
    • 1
      第七十六条(重整期间取回权行使的限制)
      为保全债务人财产,达到债务人重整的目的,限制取回权的行使是必要的。重整毕竟不同于破产清算,取回权行使的结果对于两者而言,意义大不相同。就重整而言,取回权的行使意味着重整人可以运营的债务人财产的减少,直接影响债务人的营利,而对破产清算,债务人继续营业系属例外,取... 完整章节
    • 2
      第七十二条(重整期间的界定)
      在比较法上,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中有关于重整期间的规定。所谓重整期间,是指从法院受理当事人重整申请到重整程序终止(或者重整程序被提前终止)的这段期间。在这段期间内,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做好准备,以便(未来可能的)重整程序能够顺利得以进行,法律在重整人(管理人)... 完整章节
    • 3
      第七十八条(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在由管理人充当重整人的场合,管理人具体负责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职能的发挥仰赖于债务人的配合,如果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的目的无法达成,人民法院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出现上述情形,均由管... 完整章节
    • 4
      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日期)
      所谓重整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清理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的协议。
    • 5
      第八十二条(表决分组)
      是指将债权人按不同的标准分为若干小组,再以小组为单位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然后按各组表决的结果计算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
    • 6
      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日期)
      第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本条还规定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后果,... 完整章节
    • 7
      第七十七条(重整期间出资人及债务人高管人员权利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管理人或债务人)全面负责,出资人(股东)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话语权,因此,出资人在重整期间一般不得行使股权。
    • 8
      第七十八条(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重整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利益,如果债务人重整期间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都属于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该债务人的重整。
    • 9
      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日期)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霍敏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1-014
    本书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9
    • 1
      一、重整计划的概念和意义
      重整计划应被视为一种特殊合同,即由重整计划的制定方 (如管理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向关系人会议提出的一种要约,在会议投票通过之后,形成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3
    本书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0163
    本书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二)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般说来童整原因比破产原因宽,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时,可能已具备了重整的事由。这是为了有效发挥企业重整制度对于预防企业破产的作用,允许当事人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之危险时即提出重整申请,以便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及早进行整治,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 2
      (一)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之所以对债务人企业进行重整,往往是由于企业尚有挽救的可能性,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的重整制度,明确规定要求公司需有挽救的可能性才可以进入重整程序。我国的重整立法虽然没有把“具有挽救的可能性”作为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的要件,但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 完整章节
    • 3
      (二)监督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的职责是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当监... 完整章节
    • 4
      (二)终止重整计划执行裁定的效力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表明债务人无能力或者无诚意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必须尽快宣告债务人破产,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保障债务人的财产不流失,使债权人的受偿损失降到最低。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完整章节
    • 5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主要内容就是重整措施。重整措施也称重整手段,它是重整人提出的旨在维持企业营业,摆脱危机以达再生目的的方法。重整手段直接关系到债务人之生死,在重整程序中至为重要。法律赋予重整人在计划中规定各种措施的权利,极其丰富多样,以达再生目的。
    • 6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债权债务的清偿是重整计划的主要及重要的内容,因为它关系到所有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就债权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就无法交付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说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就无任何意义,也无法得到通过。有时候,债权受偿方案是和重整措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要求... 完整章节
    • 7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者
      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管理人在重整程序启动后将有机会了解债务人的业务,加之《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或者是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完整章节
    • 8
      (三)债务人出资人的表决权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直接影响到股东,对涉及出资人权益的事项进行调整,例如规定通过转让现有股份或发行新股来实施债转股,是在处分股东的财产,虽然破产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重整计划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丝毫不考虑股东的意愿而强行处分其财产,未免有干涉私权利过甚之嫌,因此... 完整章节
    • 9
      (二)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只能说具备了消极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具备积极原因,即公司应有再建希望,具有重整价值。而积极原因较消极原因更加重要。因为重整的目的在于挽救企业,而其具备再建的希望则是挽救的基础。
    • 10
      (二)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程序的启动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并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 完整章节
    • 11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权数
      我国对债权人会议小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采取的是双重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确定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数“过半数通过”是为了防止大债权... 完整章节
    • 12
      (二)终止重整程序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终止重整程序须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取回权人、债务人的职工以及其他所有重整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一旦终止重整程序,就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 完整章节
    • 13
      (二)监督报告
      管理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但是,如果管理人在监督期内发现债务人因主观过错或者客观原因影响到重整计划的执行等情况,又不至因此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以监督债务... 完整章节
    • 14
      (三)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无论重整计划对债权是否造成减损,无论其对重整计划支持、反对还是未参加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均应遵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任何债权不依重整计... 完整章节
    • 15
      (三)债务人出资人的表决权
      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一般情况下的权利,无论债务人处于什么状态,从法律上讲,企业仍然是出资人的企业,出资人有权知晓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拯救企业的措施,并可以派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当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 完整章节
    • 16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这里所指的担保并非指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而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第如人和担保权的内容,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应当明确清偿资金的来源。
    • 17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 18
      (二)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的时候,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 19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程序的终止,又称重整程序的废止或撤销,是指法院根据重整人或其他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废除已开始的重整程序。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终止重整程序裁定的时间,可以分为重整计划批准前的重整程序终止和重整计划批准后的重整程序终止。
    • 20
      (二)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重整要想成功,经常会对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例如资本结构的变动等等,对于这些计划,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并不赞成,在出资人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如果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21
      (一)重整计划的概念
      重整计划,是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重整渐趋深入的指针。我们认为在重整制度范畴中对重整计划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重整计划是指以旨在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的复苏振兴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司法认可的协议。此处的继续营业是指公司事业的延续。广义上的... 完整章节
    • 22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对同一组债权的债权人的清偿条件应当平等,但是在不同组别的债权人之间,在不妨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有所差别。但是,此项差别必须明确规定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 23
      四、重整计划的司法批准
      重整计划的司法批准是指法院对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或未通过但企业确有重整价值情况下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或调整并作出批准的裁定使之产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后一种情况下的批准又称之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不以重整计划成立为前提,而是为了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司法权介入重整... 完整章节
    • 24
      (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指对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是重整程序的最终落脚点,也是能否达到重整目的的实际检验。重整计划由执行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执行人是债务人进入重整后,占有债务人财产、经营债务人业务、执行重整计划的人。其行为直接影响重整计划是否能够实现,对重整能否成功意义... 完整章节
    • 25
      (一)重整计划表决的方式
      重整计划的表决方式并不采取债权人会议式的集体表决方式,而是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以充分反映不同权益人的利益诉求。所谓分组,对债权人及股东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小组,再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别表决,然后按表决的结果计算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各国(地区)对分组的标准规定并不... 完整章节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017
    本书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9
    • 1
      (四)债务人重整裁定的公告
      债务人重整,不仅涉及债务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各个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包括各个已知和未知的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利益等等。为了使社会公众能够普遍地知晓,使各个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获知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信息,从而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合... 完整章节
    • 2
      一、重整制度产生原因和发展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 3
      (一)重整计划的界定
      重整计划是指为旨在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的再生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它规定债权人、股东及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企业的挽救手段等,是重整程序进行的指针 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90... 完整章节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9-018
    本书中与 “申请破产重整”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法院如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一般来讲,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 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应首先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主要是指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重整申请人是否适格以及重整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给予申请人以补正机会,确无补正可能的...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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