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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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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破产重整“相关的法律条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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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申请破产案件,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组织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组织听证审查: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异议,且异议事实和理由需要组织听证审查的; (二)申请债务人重整的; (三)债务人申请和解的; (四)债务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定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 (五)债务人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六)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 (七)在全国、全省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八)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 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审查一般以一次为限,听证筹备及组织实施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十日。听证审查期间不计入破产申请受理审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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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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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申请破产案件,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组织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组织听证审查: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异议,且异议事实和理由需要组织听证审查的; (二)申请债务人重整的; (三)债务人申请和解的; (四)债务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定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 (五)债务人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六)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 (七)在全国、全省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八)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 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审查一般以一次为限,听证筹备及组织实施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十日。听证审查期间不计入破产申请受理审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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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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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于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裁定和解,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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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予以垫付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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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应当遵循互惠、开放、审慎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处理相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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