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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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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有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挪用特定款物罪”
  • 1997-03-143424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3-05-146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 2003-01-280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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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挪用特定款物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296
    本书中与 “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挪用特定款物大吃大喝,或者是挪用数额大,次数多,等等。直接后果是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如因挪用行为给抢险、救灾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和损失,致使灾情扩大,给恢复生产和自救带来影响,造成群众逃荒、传染疾病、死亡等情形。
    • 2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行为人利用特定的职权,将自己经管的上述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例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等。
    • 3
      3.划清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即改变国家特定款物的用途,但仍为公用范畴,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后者的目的则是为了归个人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包括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 4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其中扶贫和移民的特定款物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内容。上述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项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 完整章节
    • 5
      3.划清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有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后者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其对象范围大于特定款物。
    • 6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有关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 7
      3.划清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而后者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8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只有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对于一般的挪用行为,则不能按犯罪处理,可予以行政和纪律处罚。
    • 9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有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10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是挪用特定款物作其他公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后者是挪用后归自己或他人使用。
    • 11
      3.划清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440
    本书中与 “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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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8
    • 1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 完整章节
    • 2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妥善保... 完整章节
    • 3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 完整章节
    • 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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