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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采取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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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采取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释义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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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批复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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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2016-11-07105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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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2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 3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4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 2012-08-31571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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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2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3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4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8
    本书中与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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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例如,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 2
      【释义】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3
      【释义】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 4
      【释义】
      (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 5
      【释义】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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