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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993年甲村将渔船抵押给乙站,后因欠款作价抵偿给乙站、丙厂和付某共有。后乙站将船只出售给王某,清偿了付某份额债务,未清偿丙厂份额债务。
共有人不论所持份额大小均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