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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纠纷是指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因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条 【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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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纠纷是指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因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船舶共有纠纷是指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 船舶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权。船舶共有是基于法人或者...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船舶共有纠纷”
  • 1992-11-07183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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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条 【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第十六条 【共有船舶抵押】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 2003-01-0662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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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 1999-12-2578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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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 1994-06-026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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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船舶共有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86
    本书中与 “船舶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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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船舶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权。船舶共有是基于法人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新船及共同购买船舶而发生。
    • 2
      【释义】
      船舶共有纠纷是指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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