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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五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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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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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05-11-0419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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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五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 1990-04-0643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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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2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2009-02-1310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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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附件: 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 1997-03-143423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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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02-08-048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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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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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 2009-09-114
    本条法律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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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 2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李国光;高圣平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5-0145
    本书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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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1
    • 1
      【释解】
      患者病情好转或痊愈出院后,医务人员应向其说明出院后应注意的生活起居、疾病的预防等相关知识。如哮喘病,对本病应注意预防,注意气候影响,做好防寒保暖,防止外邪诱发。忌吸烟和避免接触刺激性气体、灰尘。饮食忌生冷、辛辣之物。防止过度疲劳和刺激。避免易于诱发的各种因素,...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1
    本书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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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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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07
    本书中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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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7
    • 1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内容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既是医疗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两种性质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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