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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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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09-09-1114
    本条法律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1997-03-143433
    本条法律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00-11-2730
    本条法律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17-01-2516
    本条法律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 2014-11-0319
    本条法律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1-12-297
    本条法律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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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4284
    本书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一)概念及其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2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75条的规定,... 完整章节
    • 3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 4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 完整章节
    • 5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 完整章节
    • 6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 完整章节
    • 7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319
    本书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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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二)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而非具体危险犯。危险驾驶的两种行为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但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并未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于具体危险犯,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 完整章节
    • 2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实施本罪的动机很多,如为了报复、泄私愤而驾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等。但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3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4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二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使用这些危险方法,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样,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 完整章节
    • 5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
    • 6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犯罪泛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0
    本书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27
    本书中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2
    • 1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有:(1)在主观方面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后罪在主观方面则只能是过失。(2)在客观方面前罪表现多种多样,采用放火、放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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