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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属、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排查、提前审理、并案集中审理等措施,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用公共资源等抢注商标行为。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七)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工作。开展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以教材教辅出版物、工具书、畅销书、音像制品为重点,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以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八)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专利侵权调处和假冒专利查处工作。加强重要展会的执法维权工作。 (九)打击其他领域侵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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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属、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者精神所享有的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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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拍卖多件茅盾手稿作品,从《著作权法》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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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3-05-1744
    本条法律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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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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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排查、提前审理、并案集中审理等措施,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用公共资源等抢注商标行为。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七)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工作。开展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以教材教辅出版物、工具书、畅销书、音像制品为重点,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以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八)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专利侵权调处和假冒专利查处工作。加强重要展会的执法维权工作。 (九)打击其他领域侵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结合暑假、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网吧、娱乐、演出、艺术品市场监管专项督查行动。发布违法互联网文化活动“黑名单”,整治网络音乐、网络游戏市场。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视听节目网站。 (十一)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巩固中央和省级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效,完成市县两级政府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一并抓好同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以中央企业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为重点,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加大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工作力度。发挥正版软件采购网作用,积极推进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督促软件开发商、供应商规范对政府采购的定价行为,明确授权模式,改善售后服务。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制定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出台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
  • 1997-03-143423
    本条法律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2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018-07-2747
    本条法律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8、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让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 对于权利人选择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在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时,应探索覆盖商誉、价格侵蚀等间接损失的适用。对依据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时,如果被控侵权人发生法律规定的举证妨碍情况,依法推定权利人相应事实主张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但权利人损失数额显然超出已经查明的数额时,应当根据现有证据积极运用裁量性方式酌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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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遏制侵权的再次发生。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行为的,充分侵权人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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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 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适用法定赔偿规则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因素,覆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确保全面补偿。对于具有重复、恶意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体现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功能,从高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4
      11、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让权利人维权成本得到全面覆盖。 全面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应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权利人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费用的,可纳入合理费用范围。充分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确定与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相适应的合理费用认定标准。
  • 2013-01-3067
    本条法律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2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 3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 4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 2013-01-3058
    本条法律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2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 4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 2013-01-3026
    本条法律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2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 3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4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1
    本书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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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出版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1条和第36条的规定,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社、期刊社)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
    • 2
      【释义】
      广播组织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 3
      【释义】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4
      【释义】
      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完整章节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09
    本书中与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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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九)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应知提供服务的信息属于侵权信息的认定
      (1)权利人提供的通知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条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对侵权内容提供服务可认定其明知;即使权利人提供的通知不充分,但根据通知所包含的信息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提供服务的也可认定其明知。 ... 完整章节
    • 2
      (五)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网络接入服务,是指通过硬件设施向网络用户提供电话线、光缆或微波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信息传输服务。一般而言,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设备或技术,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自动的、单纯的网络接入服务,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如果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接入服务... 完整章节
    • 3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搜索或存储空间等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内容提供者的指令,仅通过网络自动提供作品的存储、链接或搜索等服务,不对存储或传输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选择,除非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侵权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不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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