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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011年12月7日,银行给原告兴邦公司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兴邦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山亭农信社,请求委托收款。后枣庄欧健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向枣庄市商业银行下达停止支付通知书,判决本案争议票据无效,欧健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同年6月7日,山亭农信社请求付款时遭到拒付,根据票据权利,向其前手兴邦公司追索,并将该汇票退回给兴邦公司。兴邦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
除权判决作出后,对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赔偿后手后所产生的损失,其有权要求公示催告的不当申请人就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