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职务侵占罪”
  • 2017-03-091578
    本条法律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015-10-2993
    本条法律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 1997-03-143438
    本条法律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999-06-253
    本条法律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2001-05-2914
    本条法律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 1999-10-273
    本条法律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职务侵占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4325
    本书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账,致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 他利益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108
    本书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
    • 2
      (2)构成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因此,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本罪。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明显的不同:一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二是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表现... 完整章节
    • 5
      (2)构成要件
      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非公司企业。
    • 6
      (2)构成要件
      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7
      (2)构成要件
      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除了公司、企业之外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346
    本书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2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 3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行为人所在单位依法负有保管、运输等义务以及享有使用、占有等权利的非本单位的财物,应以本单位财物论。
    • 4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 完整章节
    • 5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也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这是认定行为入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
    • 6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
    • 7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 8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9
      1.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某些具体方法上可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前者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二是前者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两罪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209
    本书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节录)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完整章节
    • 2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节录)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 3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节录)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 完整章节
    • 4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节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5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节录)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22
    本书中与 “职务侵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职务侵占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 2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271条第1款)。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