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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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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2000-12-050
    本条法律中与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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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1997-03-143982
    本条法律中与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11-02-25171
    本条法律中与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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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2
    本书中与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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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 2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通过... 完整章节
    • 3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至于该人员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还是一般参与者,是境外居民还是境内居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4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近年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不断发生,对社会危害很大。如香港黑社会组织“新义安”成员王某从1991年底潜人深圳市某镇开设赌场,秘密招收成员,先后网罗50余名外省打工人员加入该组织,在当地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作案近200起,勒索现...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90
    本书中与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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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以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第29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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