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
- 法
- 留
- 置
- 船
- 舶
- 、
- 船
- 载
- 货
- 物
- 、
- 船
- 用
- 燃
- 油
- 、
- 船
- 用
- 物
- 料
- 损
- 害
- 责
- 任
- 纠
- 纷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