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释义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包括待运海运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 1992-11-0718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 2
      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 3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的留置权】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 4
      第一百六十一条 【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 2001-09-114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四、关于留置权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但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依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同的法律就留置权的行使所作的不同规定。 留置权的行使要以合法占有为前提。留置标的物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前已被法院应其他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扣押的,或者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法院应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留置标的物进行扣押,留置权人的权利仍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03-01-066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 1999-12-257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 2012-12-244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7.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完毕,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人民法院在审查承运人的留置权时,应当重点审查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数量是否是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以及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是否是其合法占有的货物。债务人对留置货物是否具有所有权并不必然影响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除非运输合同当事人对承运人的留置权另有特殊约定。 五、妥善审理与船舶挂靠有关的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有序发展
  • 2012-08-3161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