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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2006年9月12日原告将某剧本独家卖给第三人,2006年10月24日,原告又签订转让合同将该剧本转让给被告拍摄电视剧。被告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内未能实际开拍,但另行委托他人撰写剧本拍摄了电视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被告认为原告的作品实际未拍摄,不应支付转让费。法院认定原告重复转让作品,驳回了其诉求。
以拍摄成电视剧为前提的作品转让,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内未能实际开拍,不应支付著作权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