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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静公司、电力公司为新能源公司的股东。新能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电力公司转让其所持股份,中静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报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公开转让,中静公司在股权交易前向产权交易所提出了异议,产权交易所未予回复,将股权拍卖给水利公司,水利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